刘晓春:金融支持科创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(2)

来源:新金融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2-10-21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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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中新经纬10月20日电 题:金融支持科创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 二是试点发展并购贷款与资本金贷款。目前,影响创业投资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退出渠道

  中新经纬10月20日电 题:金融支持科创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

  二是试点发展并购贷款与资本金贷款。目前,影响创业投资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退出渠道单一,基本上只有IPO。大量的小型初创企业上市融资“道阻且长”,市场也没有这么大容纳量。因此有必要发展活跃的并购市场,并配套发展并购贷款业务。可以考虑选择个别稳健的银行通过沙盒监管进行试点,摸索经验、培养人才,逐步有序推广。

  作者 刘晓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、浙商银行原行长

  “科创贷”可走出一条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新路子,在不违背信贷规律的同时,帮助初创科技企业解决初期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,又能解决这类业务高风险覆盖问题。同时,既解决了企业初创期的发展资金,又不摊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股权,这是企业创始团队非常欢迎的。

  第五,各部门协同制定配套政策。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如何确定高科技企业,要防止银行员工走偏方向,利益输送;也要防止一些企业监管套利和恶意逃废债或不兑现承诺;更要防止地方政府借此机会对银行此项新业务的行政干预。对于增值收益,银行开辟这一收费项目是重大创新,需要各部门共同认定和协调。央行牵头,联合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物价局等部门就增值收益的收取、会计科目设置、记账规则、核算原则、损失核销等制定试行办法。

  间接融资方面,当前有必要考虑通过业务模式创新,寻求有效发挥信贷融资的作用,支持科技自主创新事业的新路子。

  信贷融资和各类股权融资的关键区别是:一是信贷融资的资金来源是客户存款,银行需要在保证支付客户利息的基础上确保客户存款资金不受损失,因此容不得投资的损失;二是银行贷款的收益是合同约定的利息,同时贷款的还本付息是一一对应的,因此不能分享企业创新成功高估值的回报,也无法以这样的高回报覆盖其他投资的损失。所以,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初创企业,就必须解决这个痛点,创新收益模式,以充分覆盖创新企业的高风险损失。

  再如,在贷后管理上,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,确定贷后管理方式,包括派驻董事、参与企业决策或经营管理等。这些内容都应纳入贷款合同范围。当增值收益按合同约定兑现完毕,该笔贷款的企业经营正常,而贷款尚未到期,经评估后可将贷款纳入一般贷款核算和管理。

  如,增值收益主要作为此类贷款损失的准备,不进当年损益。可以列专门的暂收款科目,或一个新的专业科目。当此类贷款发生损失时,首先以此资金核销损失,此账户金额不足,再以一般损失准备金核销。当增值收益达到此类贷款总额相当比例时(如100%),可考虑将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(如10%等)作为营业收入入账。也可参考仓库管理先进先出原则,当发生损失,按收益的时间顺序对损失进行核销;未用于核销损失的收益,递延5年后分10年作为营业收入入账。

  第一,关于增值收益,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具体协商,可以有多种形式。如: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IPO价格的收益(上市);某轮投资资金进入时,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的估值;一定时期(如五年、十年)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;多种类型组合收益等。

  创新驱动需要政府和金融市场等全方位支持。为了将更多资源有效配置到科技创新领域,从中国金融体系现实出发,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,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;另一方面更要研究间接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更多支持科技创新。与此同时,政府部门制定和落实产业政策时,要注重引导和发挥市场的作用。

  就现有金融形式而言,直接融资方面,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创业投资。创业投资需要三个基本条件:有耐心的投资人、专业的管理人群体和成熟多样的退出渠道。其中,拓展退出渠道要花更大精力于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建设。

  通过业务模式创新有效发挥信贷融资作用

文章来源:《新金融》 网址: http://www.xjrzzs.cn/zonghexinwen/2022/1021/1026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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